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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登记并缴纳渔业船舶登记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承办科室: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科,电话:86083983。
 
  
渔业船舶登记许可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本市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四、服务条件:
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申办材料:
(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二)、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主机功率未满45千瓦的机动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或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3、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个人的船舶,还应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经审查合格,登记机关予以核发由浙江渔港监督局制作“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代替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不办理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浙价费【2001】355号文件暂停执行)
浙价费[1997]406号、[1997]财综136号、计价费[1997] 1148号。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1、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2、主机功率16至44千瓦(21至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3、主机功率45至146千瓦(61至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4、主机功率147至440千瓦(200至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5、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6、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
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1、机动渔船变更费50元。
2、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
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变更登记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站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其他事项:
(一)、办理程序: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本级渔港监督机构申请渔业船舶登记,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所在地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初审,由本级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及决定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未经初审或初审不合格的,本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船名、船籍港是否规范;
(2)、有关申请登记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换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均为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不少于30日,持原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本登记机构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三)、变更:登记内容发生船名(号)、船籍港、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人没有转移)、船舶共有情况、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补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灭失,持证人应当书面叙述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证书。登记机构核准后,予以补发新证,并在船舶所有人居住地的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或拆毁的应当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九、服务原则: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办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服务机构、地址、电话及邮编:
(一)、办理机构: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二)、办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中路35号。
(三)、联系电话:86083983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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