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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冬季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5-12-28
各区、县(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渔政站: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近期两起渔业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浙海渔政〔200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正值冬季大雾天较多,且正值渔业生产高峰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冬季渔船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船各类事故的发生,总站决定于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1月15日组织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全市渔船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区、县(市)站要结合实际,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要从最近我省发生的两起渔业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冬季渔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要广泛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渔(农)民自身的安全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及自救能力,使渔(农)民懂得安全生产就是财富,安全生产就是生产力;要加强渔船实行“编组生产、结伴航行、同进同出、相互照应”的互助互救的宣传;要针对渔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的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告诫渔民捕捞作业时要穿好救生衣,不要进入主航道设网捕鱼,夜间捕捞要放置渔灯等,并进行巡逻检查来监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三、几点要求:
    1、各区、县(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渔政站要认真学习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政〔2005〕48号文件,加强对冬汛渔船安全大检查的领导,防止走过场。
    2、重点检查:①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携带情况;②渔船违章航行及搭客情况;③冬季夜间航行捕捞作业灯光信号使用情况等。
    3、加强对钱塘江鳗苗捕捞渔船的监督管理工作。鳗苗捕捞在即,捕捞船只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渔船登记,检验合格后方能下水作业。禁止“三无渔船”进入钱塘江捕捞鳗苗。
    4、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请各站认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总站将适时对各站冬季渔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渔船捕捞安全措施的到位情况、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