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登记、检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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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检验范围、要求

登记业务范围:
  负责登记全市的公务船舶及主机功率183Kw以上的渔业船舶,以及未设渔港监督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舶。
检验业务范围:
  负责全市所有渔业船舶的发(换)证检验;渔业公务船及船长大于等于15米或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Kw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工作;本市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舶检验发证工作。负责本市内陆渔船(不含玻璃钢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