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
决定阶段(22分) |
1、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案由: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三)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四)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五)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的复核意见;(七)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主要内容、证据及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内容的复核意见;(八)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理由。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九)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8分)
|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除全部分值。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决定阶段 |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或者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本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意见等)。(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未经过集体讨论或者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的;
2、虽经集体讨论,但未记录的;
3、集体讨论的记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
|
|
3、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分) |
1、未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3、未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1分。 |
|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四)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10分) |
1、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2、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的,扣除全部分值。
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决定阶段 |
*5、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并注明日期等)。(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未出具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的;
2、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无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
|
|
*6、需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包括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归还查封扣押财物等。(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未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未按照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归还全部财物的;
4、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
|
*7、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的,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填写××(移送)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的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等),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案件移送单(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单位加盖公章),移送司法机关。(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违法事实虽已构成犯罪的,但未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的;
2、未填写××(移送)审批表或填写不完整的;
3、未填写案件移送单或填写不完整的。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送
达(7分 |
1、送达回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送达文书的文号;受送达人;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理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4分) |
1、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 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2、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视为该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没有送达,即作出的该项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无效,根据相应的评查标准,扣除分值。
|
|
|
2、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3分) |
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
|
*3、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包括当事人姓名、案由、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布公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日期等),并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的或虽发布送达公告但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的;
2、送达公告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
|
执
行 |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分)
|
未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 |
|
*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主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逾期不履行通知的法律责任;作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机关名称和时间等。(4分)
|
1、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
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2、无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除全部分值。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执
行
|
*3、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的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2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填写××审批表的;
3、××审批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
|
|
*4、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行政处罚的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期限、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日期等)。(3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
|
*5、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3分)
|
1、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或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五、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制作规范(共10分)
|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1分) |
未归档制作案卷的或未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的,扣除全部分值。 |
|
|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1分) |
将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正卷的,扣除全部分值。 |
|
3、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1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材料不完整或破损的;
2、有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文书材料而未复制的;
3、文书材料过小或过大未进行衬贴或者折叠的;
4、信封未展开或未加贴衬纸或邮票已取掉的;
5、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未剔除的。 |
|
4、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受案号、结案号、办理结果、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1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卷宗封面空白的;
2、卷宗封面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
|
5、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应当包括下列文书材料和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二)登记立案文书材料;(三)调查取证文书材料;(四)定案处理材料;(五)执行文书材料;(六)结案文书材料。(1分) |
文书材料不齐全的扣除全部分值。 |
|
6、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1分)
|
未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排列的,扣除全部分值。 |
|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五、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制作规范 |
7、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1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卷内目录未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的;
2、顺序号编排有错误或有遗漏的。 |
|
|
8、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1分)
|
编号不符合要求的(如未逐页编号、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编号未编在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在不该编号的地方编号等)扣除全部分值。 |
|
9、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1分)
|
未按要求排列的,扣除全部分值。 |
|
10、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1分)
|
未放入证据袋或未注明证据的详细内容的,扣除全部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