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禁渔区和禁渔期:
……
(七)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捕捉河蟹。
(八)江河、外荡、大中型水库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禁止捕捞鲤鱼、鲫鱼、鳊鱼和鲴鱼。
(九)每年五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禁止捕捞鳗鲡苗。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年发苗情况决定提前开捕,但全年禁渔时间不得少于九个月。
(十)其他渔业资源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水域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严禁炸鱼、毒鱼、敲舟古作业,严禁使用电力、墨鱼笼、鱼鹰和双层囊网拖网进行捕捞。
第三十九条 海洋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淡水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由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规格不符合标准的渔具或禁用的渔具。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常年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
(一)常年禁渔区
新安江、富春江水域:新安江大坝至白沙大桥。
钱塘江水域:桐庐分水江大桥至分水江口;富阳镇南门至富春江第一大桥;闻堰高架铁塔至轮船码头;钱塘江大桥上下各1000米。
(二)禁渔期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禁止捕捞河蟹。
钱塘江大桥以下水域每年五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禁止捕捞鳗鲡苗。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禁止使用大牵网作业。
(三)禁捕品种
鲥鱼、长吻鮠、克氏光倒刺鲃、白肌银鱼、子陵鱼、东方鲀。
钱塘江大桥以上水域禁止捕捞鳗鲡苗、鳗鲡种、蟹种。
除前款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以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