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各渔政(渔监、渔检)站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市渔政执法检查,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负责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渔船安全检查,查处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参与渔船水上交通与生产事故处理;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加强对全市验船人员的管理。 四、保护渔业水域环境,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案件,对非法排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兽药残留检测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并实施钱塘江、富春江人工放流鱼种计划;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运输携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水产种苗(包括观赏鱼种苗)的生产、进出口、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征收各类渔业规费,办理其它有关渔政、渔港、渔船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