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农业行政处罚规定,对公民处罚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其它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处罚。
二、当事人自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到处罚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